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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中国音乐学院
整理自:北京教育考试院 2009-8-6 12:04:46

中国音乐学院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有关2009年招生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成人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经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业余、函授学生。学习期限分别为:业余两年半、函授两年半。业余办学地点为中国音乐学院管庄校区(朝阳区管庄西里20号, 邮编:100024),函授办学地点为中国音乐学院函授站(湖南、浙江、黑龙江、山西、广东、广西、云南、安徽、海南等省)。

第三条   学院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院名称为“中国音乐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学院领导,相关系、部负责人,学院纪检部门组成的成人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成招工作规章、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审定当年成招各专业招生计划、调整招生专业、确定录取原则。协调和处理成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和遗留问题。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成人招生办公室,成招办是学院成招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成人招生中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根据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拟报年度成人招生计划;

2、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3、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处理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4、负责对招生试卷、分数、光盘数据等保存、发放、存档和保密工作;

5、根据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原则,组织好当年招生、录取工作;

6、做好年度招生总结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专业加试及评分办法

第七条   严格按照当年招生简章所规定的加试内容进行招生考试。1专科 专业加试内容包括:专业主科视唱练耳(口试、笔试)共两项;

2专升本 专业加试内容包括:专业主科视唱练耳(口试、笔试)、乐理和声共三项。

第八条  各专业评委由招生委员会协调各系、部教学单位与校外专家,实行统一聘请。为确保评分公正,评委须签写《招生诚信协议》。

第九条       评分办法

1、专业主科

1)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最高分数为95分;最低分数为60分。

2)采取去掉最高分、最低分、核算平均分的计算方式。

3)核算分数一律由招生办组织实施、纪检员监督。

2、视唱练耳

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其中笔试、口试各占视唱练耳总分的50%。及格分数线由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同层次各专业考生的分数平均值划定。

3、乐理和声

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其中乐理卷面分数占70%;和声卷面分数占30%,及格分数线由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同层次各专业考生的分数平均值划定。

第十条  招生中所用的笔试、口试试卷均采用题库制。各类试卷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命题,并确定相关专家对当年各类试题的难易度、区分度进行审定,确保标准化试题的准确性。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当年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视唱练耳成绩、乐理和声成绩均达到当年及格线,以专业加试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层次、各专业当年的专业加试总分的及格线,由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考生的数量、质量与计划数比划定。

  第十二条   各大专业主科成绩前三名的考生,适度降低其它科目成绩标准,经招生委员会审定后破格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择优录取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依次为第二、第三志愿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专业服从调剂,向其它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结果用邮寄方式通知考生。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学院的成招工作,招生委员会对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要发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当年度各专业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教委和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学费标准见当年度《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音乐表演(声乐)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由学院统一进行声带检查。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网址:http://www.cnmcec.com

           学院邮箱:cnmcec@126.com

           招办电话:010-51436483

                     010-89908000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成人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成人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执行。

 

 

                                   中国音乐学院

                                  成人招生办公室

                                  2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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